为推动家庭保护关口前移,督促监护人履职尽责,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以公正裁判明晰监护责任边界,以协同联动凝聚保护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坚实安全屏障。
案例1
离婚后一方非必要处分个人财产并以收入减少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的,依法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张小某于2015年出生,其父亲张某甲和母亲王某于2022年4月离婚,法院判决双方共有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应给付张某甲房屋折价款130万元;张小某由王某直接抚养,张某甲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
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张某甲收到王某给付的房屋折价款130万元,工资收入近80万元。在此期间,张某甲向案外人刘某(恋人关系,后登记结婚)转账300多万元。至2023年9月底,张某甲从原公司离职,并将其名下银行卡存款均转出。2023年8月,张某甲起诉张小某抚养费纠纷,以其月收入骤降,无力按照每月6000元支付抚养费为由,要求自2023年10月起降低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另查明,张某甲称其于2023年4月已经知晓可能会被原公司裁员,2023年10月入职现公司,现每月收入1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张某甲负有按照生效判决每月支付张小某抚养费的义务。张某甲在已预测到收入有可能大幅降低的情况下,未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预留相应财产,而是从原公司离职前提起诉讼要求降低抚养费,又陆续将所有银行账户存款转出清零,其财产处分行为妨碍了法定抚养义务的履行。张某甲未提供证据证明财产处分的必要性,其以名下无财产且收入大幅降低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依据不足。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例2
放任再婚配偶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依法变更抚养关系。
基本案情
赵某与朱某(女)婚后育有两子,即长子赵某甲(2011年出生)、次子赵某乙(2017年出生)。2022年10月,赵某与朱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赵某甲跟随赵某生活,赵某乙跟随朱某生活。后朱某与案外人卿某登记结婚,赵某乙与朱某、卿某共同生活。2024年某日,赵某在探望赵某乙时,发现赵某乙身上有伤,遂报警。公安机关查明:某日,卿某以赵某乙外出贪玩为由,在家中使用铁质衣架对赵某乙背部进行击打;某日,卿某以赵某乙辱骂朱某为由,在家中使用铁质衣架、手机充电线对赵某乙背部和臀部等部位进行击打,造成赵某乙背部、臀部、大腿近臀部处体表挫伤。公安机关据此对卿某予以治安拘留和罚款。该事件发生后,赵某乙随赵某共同生活。
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赵某乙的抚养权归赵某。案件审理中,赵某乙向法院表示跟随赵某生活愉快,且适应新的学校生活,并明确表示不愿意再跟随朱某及继父一起生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卿某两次殴打赵某乙造成赵某乙体表多处挫伤,其行为已明显超过一般家庭教育的范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朱某作为赵某乙的母亲和直接抚养人,对卿某对赵某乙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持放任态度,不加阻止,未尽到监护职责,由其担任直接抚养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此外,赵某乙已七周岁,对生活环境的利弊以及抚养情况有基本的辨识能力,跟随父亲赵某生活是其真实意愿。综上,法院认定赵某乙不适宜继续跟随朱某一起生活,依法支持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例3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虐待儿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杨某(被害人,2017年出生)系母子关系。2023年8月中旬至9月6日间,王某经常因杨某吃饭、学习不认真等,以管教之名使用经改造的铁制衣架和擀面杖殴打杨某,致杨某身体多处挫伤,2023年9月6日学校老师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以虐待罪立案后对王某决定取保候审,并向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其间,检察机关会同公安、妇联、基层政府等部门对王某开展联合训诫,并责令其接受为期六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协助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3年10月25日,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王某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初,王某仍以管教之名,多次殴打杨某,致杨某轻微伤,公安机关遂对其刑事拘留。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2023年8月至9月6日间多次殴打儿子杨某致其身体多处挫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在公安机关立案并对王某取保候审期间,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王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此后王某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间,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仍多次殴打杨某致其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亦构成虐待罪,同时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综上,法院依法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予以并罚。
典型意义
虐待儿童行为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负面影响持久,必须依法严惩。“为孩子好”“不打不成器”绝不可以成为虐待的借口。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制止家庭暴力而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其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以管教之名长期殴打虐待6岁幼子杨某,其行为已涉嫌虐待罪。王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并取保候审期间,特别是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非但未认识自身错误,反而变本加厉,对杨某多次殴打致杨某轻微伤,既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亦属挑战司法权威。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以虐待罪、拒不执行裁定罪予以并罚,体现了从严惩处虐待儿童犯罪、反对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
案例4
对虐待残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文某某(女)与已婚的田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同居。2023年2月至12月,田某携婚生女田某某(被害人,殁年2岁)与文某某共同生活。其间,文某某、田某经常采用打骂、捆绑、吊起、罚站、冻饿等方式虐待田某某,还频繁使用拳脚、拖鞋、饭铲、木条、皮腰带、手机充电线等暴力殴打田某某。
2023年8月,田某因嫌弃田某某不能流利说话,殴打田某某致其背部、臀部肿胀及前胸、后背淤青。9月,文某某殴打田某某致其臀部、四肢多处出现条状伤痕。12月19日,田某因嫌弃田某某不听话,持木条殴打田某某致其臀部红肿、大腿外侧出现血印。同年12月21日6时许,田某上班后,文某某因田某某尿床,使用手机充电线等严重殴打田某某胸部等处致其倒地抽搐,文某某叫田某回家后一起将田某某送至医院,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田某某体表挫伤面积累计832.5cm²,系在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的基础上,因胸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右心房破裂,致心包积血、急性心脏压塞死亡。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伙同田某虐待共同生活的幼儿,情节恶劣,还故意伤害幼儿,其行为分别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并罚。文某某长期、持续、反复实施故意伤害,且于案发当日实施的殴打行为系导致被害人田某某右心房破裂而死亡的直接原因,文某某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践踏人伦底线,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据此,法院对被告人文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文某某已被执行死刑。田某作为被害人田某某的父亲,对田某某负有法定保护责任,其非但没有对文某某的虐待、殴打行为进行有效阻止,反而纵容并伙同文某某共同实施虐待、殴打,亦系主犯,但作用次于文某某,法院对其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予以并罚,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5
多部门协同构建快速发现、干预虐待、性侵儿童犯罪工作机制。
基本案情
被害人周某(2011年出生)系田某某(女)亲生女儿。学校教师在进行日常教学观察时,发现周某身上、面部经常出现不明淤青,经询问得知周某存在被母亲虐待等行为后,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在学校设立的“未成年人法治工作室”的责任法官反映情况。法院迅速启动响应机制,联合公安、教体、民政、社区、妇联等多部门会商,并立即将周某安置到临时庇护所。因周某父亲长期外出务工,经妇联申请,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田某某接近、接触周某。经研判,田某某长期施暴的事实涉嫌刑事犯罪,学校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取证中了解到周某还存在被猥亵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左右,被告人田某某将其亲生女儿周某从老家接到身边一起生活。自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田某某长期对周某实施殴打、罚站、冻饿、赶出家门等多种虐待行为。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间,田某某通过网络结识杨某某等人(另案中均以猥亵儿童罪判刑)后,按照杨某某等人指定的姿势、动作、衣着,强迫周某拍摄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贩卖给杨某某等人。
被害人周某因长期遭受虐待,产生害怕与人交流等心理创伤。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及时委派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周某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阴影;依法向周某发放司法救助金,为其后续生活和学习提供必要支持。后当地妇联提起撤销监护资格申请,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田某某对女儿周某的监护资格,由周某祖母日常中抚养照顾,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回访,周某各项身心指标逐步恢复。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长期虐待共同生活的亲生女儿周某,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多次强迫周某按照他人要求拍摄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并出售,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其行为还构成猥亵儿童罪。据此,对被告人田某某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义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及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中,学校发现存在虐待未成年人线索后,及时向人民法院在学校设置的“未成年人法治工作室”反映,人民法院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综合运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给予刑事处罚、撤销监护资格等措施,对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专业心理辅导和司法救助,开展判后回访,构建起多部门集发现、干预、民事特别程序与刑事追责并用、救助与保护于一体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制,助力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
(总台央视记者 冀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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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康心怡
网友看法
1、网友海邊的稻草人:判得好,很多人不配当父母,当不了就不要生,看着都来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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