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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4岁未成年被强奸 宾馆被判担责

来源:闽南网 时间:2026-06-01 23:23 阅读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从全市法院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选取8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次发布的案事例涵盖民事、刑事、执行等领域,全面展示了全市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体现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优先保护。

目录

案例一: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二:张某与王某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三:王某与某中学、吕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四:张小某与王小某等人格权纠纷案

案例五:对赵某、孙某家庭教育指导事例

案例六:王某诉刘某、某快捷宾馆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七:某企业管理公司腾退幼儿园执行案

案例八: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一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周某婚后育有一子刘小某,刘小某2岁时被诊断为自闭症,需长期、稳定的康复训练与情感陪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存在过错,致刘某精神遭受严重打击,被确诊为焦虑障碍。后刘某起诉离婚,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均以存在客观困难为由,明确拒绝抚养刘小某,孩子抚养问题陷入“双方拒养”僵局。

调解结果

法院向特殊教育学校咨询自闭症儿童的教育路径、康复训练方法,并对刘小某的家庭情况开展了社会调查。经查,刘小某的智力水平可以到普通学校就读,刘某、周某虽已分居,但曾轮流照护刘小某,孩子对父母的交替陪伴有一定适应性。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法院以实质性化解家庭深层次矛盾为目的,对刘某、周某开展多轮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协助双方规划刘小某随班就读的支持方案。双方深受触动,重新检视抚养责任,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离婚,婚生子刘小某由父母轮流抚养。调解结案后,法院对案件开展回访,刘某、周某自动履行调解协议,孩子进步明显,社会适应性显著提升。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破解“双方拒养”僵局、精准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典型案例。离婚诉讼中,双方同意离婚但均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院可判决驳回诉请,以敦促当事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若直接驳回诉请,让刘小某继续生活在气氛紧张的家庭中,难以化解家庭深层矛盾,反而可能激化夫妻对立情绪,对刘小某的心理造成新的伤害。若判决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在双方均缺乏抚养意愿的情况下,可能使刘小某陷入长期托管的风险,也无法让孩子最大程度获得父母完整关爱。法院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对接特殊教育学校寻求专业知识支持,通过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的方式引导父母自觉承担共同教育子女的责任,以同类自闭症青少年成功求学案例激励刘某和周某,缓解二人对刘小某未来教育的焦虑,最终促使刘某、周某主动达成轮流抚养的协议,将父母离婚但孩子依旧拥有完整父爱、母爱从理念转变为现实,充分体现了司法不仅要有是非分明的强度,更要有照亮未成年人的温度。

案例二

张某与王某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刘某婚后生育一女王小某。随着孩子长大,王某、刘某为了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选择到国外工作,王小某随祖母张某留在国内生活。王小某在学习、生活和就医时,经常面临需要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的情形,为便于行使监护权,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王小某的抚养权归张某。

调解结果

王某、刘某表示,为便于行使监护权利,同意变更抚养权。未成年人父母的抚养义务系法定义务,监护职责亦为父母的法定责任,在父母不存在客观上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应剥夺监护权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不宜以约定变更抚养权的方式,涤除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但王小某确需有监护能力的人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为其办理日常生活、教育、就医等事项。为了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当事人的困境,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释明了《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委托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各方当事人详细了解该项制度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即王某、刘某将对王小某的监护职责委托给张某。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近年来,一些父母远赴他乡务工,无法将孩子带在身边抚养,产生了留守儿童因上学、就医等紧急情形无监护人签字等问题。本案中,法院在认定孩子祖母张某具有监护能力及监护意愿的前提下,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引导各方当事人通过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方式,在不变更父母法定监护人身份的前提下,增加张某为监护职责的实际履行人,解决了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无法实时监护的困境。

案例三

王某与某中学、吕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中学课间操期间,王某与吕某在操场嬉戏,吕某抓拽王某手臂致王某受伤。事发当日,王某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肱骨远端骨折。因王某、吕某家属未就损失赔偿协商一致,王某将某中学、吕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调解结果

法院调取监控视频等证据,认定王某受伤并非因双方打架斗殴产生,而是二人嬉闹玩耍时的突发事故。庭审调查发现,王某、吕某平时关系较好,并无矛盾;某中学对学生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安排了课间操各个点位的管理人员,事故发生时,班主任、体育老师及管理人员均在现场管理。经法院释明学校对学生伤害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及免责事由后,王某、吕某家长均认可学校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由吕某父母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金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加强涉未成年人校园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典型案例。双方均为关系较好的同学,受伤确系二人偶发的嬉戏打闹造成,不存在故意伤害、校园霸凌等情形。学校在安全提示、现场管理、及时送医等方面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王某受伤并无过错。法院调查清楚案件事实后,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认定学校不应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厘清了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边界,助力学校有序开展体育教学活动。同时,从维护子女同窗友谊、营造和谐文明的校园学习环境出发,引导家长以和解方式柔性修复校园矛盾,防止孩子之间的偶发冲突演变为困扰校园社交的长久心结,全力护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案例四

张小某与王小某等人格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小某和王小某系中学同班同学,某晚张小某在同学自建的微信群中询问课程时,王小某认为其微信信息影响自己打游戏,通过微信语音多次辱骂张小某。张小某将该情况反映到学校,学校对王小某进行了教育,并要求微信群中的其他十余名成员退群,减少对张小某的不良影响。此后,张小某认为王小某的辱骂行为贬低了自己的人格尊严,造成自己在学校内的评价降低,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小某及其父母在班级微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小某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了张小某的人格权。王小某系未成年人,吴某、王某作为王小某的监护人,有责任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造成的伤害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但赔礼道歉的方式与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相适应,并避免对张小某造成二次伤害。如按张小某主张的由王小某在班级微信群中道歉,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影响。法院酌定赔礼道歉以书面形式进行,道歉内容事先须经法院审查。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在人格权救济中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的典型案例。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未成年人在微信群等网络社交空间中发布针对他人的侮辱、谩骂性言论,内容具有明显贬损、攻击性,足以降低他人社会评价,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如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构成侵权的,父母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责任承担方式,法院结合双方责任年龄、认知能力、心理特点、校园人际关系等多重因素,合理确定以书面道歉为宜,既实现了对张小某人格利益的抚慰和不良影响的修复,也避免因网络公开化、扩大化处理对张小某造成继发伤害,或对王小某产生“标签化”影响。

案例五

对赵某、孙某家庭教育指导事例

基本案情

赵某与孙某婚后育一女赵小某,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生活。赵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由孙某抚养,孙某不同意离婚。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法院对赵小某的抚养和生活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发现赵某、孙某因家庭矛盾均不愿抚养赵小某,孩子主要由外祖母照顾抚养。

指导方式

法院认为,赵某与孙某并不具备应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依法驳回赵某的离婚诉请。经调查,赵某、孙某作为父母监护职责严重缺失,家庭教育能力不足,法院对双方进行了长期系统的家庭教育指导。一是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双方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依法承担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二是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以法院设立的“新苗课堂”普法平台为载体,结合典型案例对二人进行系统化的家庭教育指导培训。三是联合妇联建立未成年子女专项台账,争取社区支持,定期监督抚养职责履行情况,评估家庭教育指导效果。经法院案后回访,双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监护意愿和家庭教育能力得到提高,共同妥善处理赵小某的入学、教育及生活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对未依法履行监护义务的监护人,以家庭教育指导的方式纠正监护失当的典型事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制定下发《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法院与妇联、关工委等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将家庭教育指导落到实处。本案中,法院将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强制约束、“新苗课堂”的教育引导和台账回访的监督相结合,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引入妇联和社区的力量,构建了“指令刚性约束+新苗课堂柔性矫治+台账回访长效监督”的协调联动模式。

案例六

王某诉刘某、某快捷宾馆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王某,在明知王某为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带王某到某快捷宾馆发生性关系。某法院少年审判庭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此后,王某以刘某、某快捷宾馆为被告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心理治疗费用等损失。法院依法调取刑事案卷中保存的某快捷宾馆监控视频,查明某快捷宾馆疏于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对王某查验身份证件,也未如实登记。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住宿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刘某为直接侵害人,应当依法就王某遭受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某快捷宾馆作为住宿经营者,未依法对王某进行身份核实和住宿登记,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犯罪嫌疑的情况,未尽到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某快捷宾馆承担补充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涉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刑事、民事一体处理的典型案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第25条、第27条等规定,法院对因同一事实或者相关事实产生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互涉案件,应完善一体化审理原则,做好刑民衔接工作,刑事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在相关民事案件中可予以认定。同时明确,未成年人在宾馆等经营场所受到性侵害,相关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本案中,法院由同一少年审判庭处理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依法认定刑事生效判决确认的基本事实,依职权调取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关键证据,准确认定住宿经营者的责任,体现了一体融合履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效保护。

案例七

某企业管理公司腾退幼儿园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企业管理公司承租某置业公司房屋兴办幼儿园,后因经营不善,持续拖欠租金200余万元,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某企业管理公司腾空并向某置业公司返还租赁房屋。判决生效后,某置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腾退房屋。执行程序中查明,该园尚有70名儿童就读。

执行结果

法院联动教育局、街道办、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细致周全的腾退执行方案。教育部门迅速摸排周边学位并落实接收,街道社区协助办理转学手续并安抚家长,市场监管部门严管资金。法院向被执行人明晰法律责任,引导其主动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在幼儿分流学位全部落实的基础上,法院在寒假窗口期依法完成房屋腾退工作,顺利交付申请执行人。70名原在园儿童全部实现就近转学,成功化解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执行难题。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深化府院联动、精细化执行,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典型案例。面对“腾房”与“护学”的双重压力,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由法院牵头,教育、街道、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协同的执行联动机制,联合采取摸排学位、落实转园手续等全链条保障措施,形成强大执行合力,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未成年人正常学习生活的影响,充分体现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执行过程中法院既坚守法律底线,依法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又注重人文关怀,“刚柔并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司法为民真正落到实处。

案例八

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沈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子沈小某。双方因工作原因,婚后大部分时间在不同城市生活,沈小某长期与母亲张某一起生活。后沈某与张某感情破裂,沈某诉请与张某离婚,请求分割房屋等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沈小某由其直接抚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沈小某长期随张某在案涉房屋内居住,并在该处接受学前教育,案涉房屋承载着沈小某稳定的生活居所与良好的教育资源,是其健康成长的重要依托。将房屋判归直接抚养子女的张某所有,能够避免沈小某因父母离婚导致其生活、学习环境骤变,帮助其保留安全感与归属感,缓解环境变化带来的焦虑,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与健康成长权。据此,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张某所有,由张某给付沈某相应的住房补偿款。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应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量案涉房屋对未成年人生活、教育的实际影响,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成长稳定利益置于裁判重要地位,避免因财产分割导致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发生剧烈变动,体现司法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来源:天津高院民一庭

网友看法

1、网友高级松鼠qn:凡事强奸未成年一律死刑你看还有几个再敢?

2、网友惠风和畅:不论年龄,强奸罪,一律死刑,执立决!

3、网友大气微风fa:现在小女孩们发育早 在酒吧很多未成年就开始玩 这种情况 不好定论

4、网友观局者:未满14周岁无“同意”一说,法律红线绝不容试探。宾馆守不住安全防线,就要为失职付出代价。保护未成年人,从来不是某一方的独角戏。

5、网友疆核卫士:天津市高院此时有针性公布8例案件,有很强的警示作用。这是普法宣传教育最有效的形式之一。能够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这件事抓到了点子上,为天津高院点赞!

6、网友南京庆哥:14岁的女孩应该才上初二吧,正是含苞待放的的年龄,竟然被色狼摧残了。[快哭了]

7、网友一往无前铅笔fM:发结婚证时不要轻易发证,俩人是否想好考虑周全?民政局必须给打结婚证者立下铁规,十年内是否离婚?谁先出轨或者因各种各样的理由吧!一方或者是双方都末按发结婚证时的誓言及民政法律规定。离婚时必须让它们负出惨痛的代价。剖则离婚率之高不降发升比捣乱整个社会发展秩序。父母同时弃养子女者一生不再给发结婚证,私生子者判刑十年或者15年。法律是指导人社会群体正向发展模式而非让社会群体虽遍建踏法律底线。动物世界里没有法律可倚可它们却比更高级的人类做的还要好当然只指子女保护扶养之成年问题。在当今世界人类发展科技之快。快到那儿了?人类文明。

8、网友豁达清风6EZ:@豆包 蔚来汽车怎么样

9、网友可可:法律不是小事

10、网友春雨:枪毙[刀][刀][刀]

11、网友我在沧桑:刘某和王某,最后怎么还判决张某?

12、网友墨香滿天下:未满14岁未成年被强奸 宾馆被判担责

13、网友小明:判多少年?

14、网友青松傲雪:案例六怎么出来了一个张某

15、网友豁达善思:打死王八蛋也应该

16、网友呼啸山猪V:这要是双方都不满14怎么判

17、网友真诚圆月:节日好消息[赞]

18、网友坦诚评说:很多事老百姓的舆论判刑更合理,但是啊但是老百姓说什么也等于白说[捂脸]

19、网友乐天派露珠Nv:这些王八蛋,全部都进行化学阉割手术!杀!

20、网友率真山雀Xf:发生类似事件未成年爹妈做牢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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