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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患癌 女儿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

来源:红星新闻 时间:2026-04-08 23:33 阅读

白纸黑字,约定不付分文

突患重病,抚养难以为继

当昔日约定与现实碰撞

孩子的明天如何保障?

约定父亲不给抚养费

现在母亲病了怎么办?

王萍(化名)与张强(化名)于2015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7月,生育女儿张小莉(化名)。2023年2月,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张小莉由女方王萍抚养,男方不支付抚养费。王萍于2025年5月被诊断为乳腺癌,需长期治疗。王萍患病后与张强沟通多次,希望张强能支付抚养费,以保证张小莉的生活、教育等需求。父亲张强口头答应,却一直未支付。现女儿张小莉诉至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要求父亲张强自2025年5月起至自己独立生活为止,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被告张强辩称,自己与王萍离婚时,已对抚养费进行了约定,所以不同意支付。自己每月收入有限,且已再婚,并刚与妻子生育了一个孩子,还要还房贷,经济压力较大。

法院: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

虽然王萍与被告张强离婚时自愿通过协议约定抚养费的负担,但双方约定并不意味着父亲张强对女儿张小莉的抚养义务可以免除。婚生子女在必要时仍有权要求父母任何一方向其支付超出协议或判决数额的抚养费。通过原告提交的门诊病历、病理报告、医保报销使用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王萍目前是在患癌治疗中,其抚养能力与离婚时发生了重大变化。本着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张强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给付原告张小莉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未成年子女诉请抚养费

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达成一致后,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综合审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协议签订后是否存在不能继续履行协议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等重大情况的发生。若情势发生变更,应当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

本案中,张小莉的母亲王萍因患癌症,陷入经济困难、抚养能力显著下降的客观困境,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出现了原离婚协议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情势变更。在此情形下,张小莉起诉要求父亲张强支付抚养费,法院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父亲张强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法支持其合理的抚养费诉求,确定具体支付数额及支付方式。

来源:公众号@菏泽巨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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